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3次,售價均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書誤植為500元、1,000元及2,000元間),重量均極輕,卻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維持下級審宣告3罪有期徒刑15年6月、7年8月及7年8月。法院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但先重判再減輕,顯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雖曾經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合憲,但其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不分情節輕重,構成過苛處罰,致罪刑不相當,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