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205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自由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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