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24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同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