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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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0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7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因獄政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本件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1號行政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以系爭規定作為裁判之基礎,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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