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聲請人係於111年11月14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1月16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