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25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曾向憲法法庭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應審查該法規範有無違憲,而非審查聲請人所持之裁判是否屬確定終局裁判,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顯與憲法規定不符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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