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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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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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6日
  • 聲請人
  • 潘麗美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38號裁定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曾向憲法法庭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應審查該法規範有無違憲,而非審查聲請人所持之裁判是否屬確定終局裁判,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顯與憲法規定不符等語。
      
    •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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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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