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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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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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5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0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鄭江和、鄭幸美
  • 案由
    • 聲請人因都市計畫及分割登記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號判決、109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108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下併稱系爭裁判)與108年度判字第50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11條規定,「推定」都市計畫樁位複測、再複測申請屬都市計畫樁測位公告之訴願先行救濟程序,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財產權及訴訟權。(二)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推定」異議複丈程序為就地籍圖重測公告之救濟程序之訴願先行救濟程序,並推定地籍圖重測公告係屬可分之行政處分,僅得就土地所有權部分提起行政救濟,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財產權及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經查,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收受本件聲請書。聲請人雖自陳於同年7月11日即以電子書狀送達司法院,惟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於該日並無收受本件聲請書之紀錄,是本件聲請,仍以111年7月13日為憲法法庭之收受日期,合先敘明。
      
    •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系爭裁判及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臺南市者,其在途期間為6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系爭裁判及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起6個月內為之。又查聲請人於111年7月13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上開6個月法定不變期間,核與憲訴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不合。
      
    • 五、綜上,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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