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218號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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