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開庭審理時,對該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案件撤回上訴,然該撤回之意思表示係遭其辯護人強迫及不當誘導所致,其聲請繼續審判,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其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359條規定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正審判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已具體敘明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