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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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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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7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劉庸
  • 案由
    • 聲請人為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消防員權益陳情遊行,經警察施用強制力將聲請人帶離現場,聲請人認警察已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權逮捕罪、第13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集會遊行法第5條及第31條妨害集會遊行罪嫌,於109年12月11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然同法院却以聲請人已於109年5月7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分案109年度他字第3899號,由檢察官開始偵查,縱使檢察官嗣於109年10月6日報請簽結,亦屬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狀態,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本文(下稱系爭規定)及第334條規定,以同法院110年度自字第9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聲請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維持上開見解,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不服,再上訴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原判決上開論斷於法並無違誤,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判決將檢察官「行政簽結」亦適用限制自訴之規定,致告訴人無從為權利救濟,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審查庭認聲請案件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係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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