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19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適用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規定,以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裁定不受理。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