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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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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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5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適用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規定,以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裁定不受理。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25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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