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19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受理其聲請,且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2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聲請釋憲訴訟權,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對前項裁定救濟及解釋憲法。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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