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對財產權之保障、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復按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按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憲裁字第161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復行聲請。又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惟其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