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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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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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7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4日
  • 聲請人
  • 吳奕桓
  • 案由
    • 聲請人為強盜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查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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