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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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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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8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2日
  • 聲請人
  • 黃立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假釋案件,認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因臺東泰源技訓所認定聲請人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於刑期中不得聲請假釋之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假釋之准許機關為法務部,臺東泰源技訓所僅為法務部下之二級機關,無權否准聲請人所為之假釋申請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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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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