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因臺東泰源技訓所認定聲請人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於刑期中不得聲請假釋之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假釋之准許機關為法務部,臺東泰源技訓所僅為法務部下之二級機關,無權否准聲請人所為之假釋申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