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第120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第185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系爭判決一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此部分之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不合。
(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四、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