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