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14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經裁定補正後仍未提出,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