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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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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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4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7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8日
  • 聲請人
  • 徐有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經裁定補正後仍未提出,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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