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嗣後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