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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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6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0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8日
  • 聲請人
  • 陳志勤、吳承修、黃振國
  • 案由
    • 聲請人為訓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是否係「警察特考三等及格人員」為區分標準,作為決定是否具有「直接」被安排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之權利,其所採取之分類標準與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具有實質關聯性,致生不公平之系統性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應考試服公職之意旨相違。
      
    • 二、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0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10年7月20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7月20日即已收受上開裁定之送達,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法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審查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本審查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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