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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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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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3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8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均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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