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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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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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9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8日
  • 聲請人
  • 林采民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誤植為同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是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生命權及人身自由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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