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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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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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8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7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8日
  • 聲請人
  • 楊育錡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法院縱依刑法規定酌減刑期,最低刑度仍高達有期徒刑15年,尚嫌情輕法重而罪責不相當,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另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判,皆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
      
    • 四、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經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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