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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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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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7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7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8日
  • 聲請人
  • 謝國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491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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