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選偵字第6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未依法移轉管轄適時審判,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