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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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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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1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7日
  • 聲請人
  • 許煌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71條,行政訴訟法第298第1項、第2項、第302條及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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