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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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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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1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7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7日
  • 聲請人
  • 楊文榮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第2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6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一;系爭判決二將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7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後,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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