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98號、110年度台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0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條規定,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7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