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曠職事件,認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前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系爭規定經修正刪除,相關內容移列至修正新增之同法第49條之1規定,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強制提起上訴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財產權,應受違憲宣告。(二)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並應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