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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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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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2日
  • 聲請人
  • 康肇中
  • 案由
    • 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規定(俗稱排富條款)以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作為審核幼兒學費補助之標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實質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二)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所稱最近1年係指申請期間年度之前1年度,以非當年度不對稱之經濟狀態來涵攝作為給付行政依據之見解,違反憲法第7條實質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應受違憲宣告,確定終局判決應廢棄發回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屬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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