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125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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