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引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刑事判決意旨,以司法權凌駕立法權所制定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而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該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