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未確實調查律師提供之偽證,且不遵守建築技術規則第60條及民法第18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高雄市政府放縱不處理,應負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責任。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收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