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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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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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6日
  • 聲請人
  • 黃雅妧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背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與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並予以廢棄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關於系爭規定所持之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基本權利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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