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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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8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6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6日
  • 聲請人
  • 陳英鈐
  • 案由
    • 聲請人為懲戒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立法院若制定同性伴侶法,不符合憲法保障同性別者結婚自由之平等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739號解釋應予補充。
      
    • (二)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修正前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10條未規定政府機關說明公投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牴觸憲法第17條國家提供公投資訊義務。
      
    • (三)公投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不准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公告政府機關說明公投通過或不通過的法律效果,牴觸憲法第17條、第5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627號及第645號解釋。
      
    •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2款要求中選會審查政府機關意見書,牴觸憲法第17條、第5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
      
    • (五)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監察委員自動調查牴觸法律保留、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
      
    • (六)監察法第6條、第8條彈劾不以責任為要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
      
    • (七)監察法第16條第2項採書面審理主義,未實施對辯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
      
    • (八)公務員懲戒法第42條未規定直接審理原則,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
      
    • (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牴觸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所揭示之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
      
    • (十)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7條牴觸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
      
    • (十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澄字第354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上述規範,應受違憲宣告,並發回懲戒法院依再審程序廢棄。
      
    • (十二)依監察法第4條授權訂定之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未能保障受調查人拒絕偏頗監察委員調查之主觀權利,應屬違憲。
      
    • (十三)監察法未保障受調查人被告知所涉懲戒事由之權利及聽審請求權,達反彈劾正當法律程序。
      
    • (十四)監察法未保障受調查人委任辯護人辯護權,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依憲法第16條所闡釋之辯護原則。
      
    • (十五)依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有拒絕陳述權、不自證己罪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在此範圍對懲戒及彈劾程序亦有適用。監察法第26條及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牴觸前開原則。
      
    • (十六)監察法未保障受調查人的卷宗閱覽權,應屬違憲。
      
    • (十七)監察法未規定直接調查原則,達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
      
    • (十八)監察法第13條不足以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應屬違憲。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除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外,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及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則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次查,聲請意旨(一)所指摘者並非法規範或命令,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再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摘之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各該規定,自亦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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