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05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等以法院家規取代法律,侵害其訴訟權。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與前經本庭以111年憲裁字43號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對上開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不得更行聲請。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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