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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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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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04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3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6日
  • 聲請人
  • 李萬成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102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 四、查,憲訴法係自111年1月4日起修正施行,系爭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定之。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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