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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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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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9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1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06日
  • 聲請人
  • 鄭世宗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關於系爭規定所陳,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無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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