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先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0次之犯行(查其係分別以新臺幣11,5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500元、2,500元、2,4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1個8年有期徒刑、3個7年10月有期徒刑、3個7年8月有期徒刑、3個7年7月有期徒刑,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