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第16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另認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次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2號、第16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末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對象。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