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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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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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30日
  • 聲請人
  • 何義林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據不予查證;臺南地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將不變期間之計算包括假日,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關於系爭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系爭裁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之上訴逾期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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