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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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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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0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9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9日
  • 聲請人
  • 林威廷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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