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90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書,僅陳稱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未檢附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或指明其字號。經本庭於同年7月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定於7月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前開憲訴法規定,應不受理其聲請。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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