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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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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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0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30日
  • 聲請人
  • 林呈茗(原名林松嶽)
  • 案由
    • 聲請人因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0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0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非屬經具體明確授權發布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允許地政事務所違反超然第三者之地位,自行擴張解釋系爭規定之涵義,介入私權爭執之認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15條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且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其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決之。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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