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監獄管理措施有違法侵害其自由及權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