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2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4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9日
  • 聲請人
  • 林俊賢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及110年度原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及第309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