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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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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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92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8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9日
  • 聲請人
  • 江廷振
  • 案由
    • 聲請人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再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學術研究所需,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請求國立臺灣大學提供並公開其指定之資料,經答覆不予提供,並用盡審級救濟後,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6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8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06年度裁字第169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106年度裁字第21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及107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訴願法第52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行政訴訟法第253條(下稱系爭規定四)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復對系爭裁定一提起再審,經系爭裁定二以顯無再審之理由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一、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一;又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三以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復對系爭裁定三提起再審,經系爭裁定四以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二、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
      
    • 三、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 四、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一未適用系爭規定一;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一、二均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至四,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核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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