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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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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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88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29日
  • 聲請人
  • 陳志昇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於憲法法庭收文時,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首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案件仍於第二審審理中,聲請人既尚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該刑事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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