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過重,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既未指明任何裁判字號,且其餘所陳亦均未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