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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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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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7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7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1月17日
  • 聲請人
  • 王美珠
  • 案由
    •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過重,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既未指明任何裁判字號,且其餘所陳亦均未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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