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次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因其上訴顯已逾法定期間,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106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以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且因未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